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 郭秀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亞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