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 王俊苓 上列聲請人因與 曾建源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