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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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部分得上訴〉,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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