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41號聲請人宇翔進口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靜琪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翔進口服│合作金庫商│98年7月15日│30,000元│0000000││││飾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