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8日│98年1月9日│97年8月30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8947號│第18947號│第2857號│緝第585號│├───┬──┼────────┼────────┼────────┼────────┤││法院│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誤載為臺灣高等法│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028│97年度易字第3028│98年度簡字第673│98年度易字第826││事實審││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829││││1065號)│1065號)││號)││├──┼────────┼────────┼────────┼────────┤││判決│98年4月7日(聲請│98年4月7日(聲請│98年4月30日(聲│98年4月22日│││日期│書誤載為98年5月│書誤載為98年5月│請書誤載為98年6│││││12日)│12日)│月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簡字第673│98年度易字第826││││1065號│1065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0日(聲│││日期││││請書誤載為98年6│││││││月24日)│├───┴──┼────────┼────────┼────────┼────────┤│備考│││││└──────┴────────┴────────┴────────┴────────┘┌──────┬────────┬────────┬────────┬────────┐│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31日(聲│97年10月13日(聲│97年8月23日│97年8月20日│││請書誤載為97年8│請書誤載為97年8│││││月30日)│月30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第585號│緝第585號│緝第585號│第2739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訴字第867││││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98年度易字第829│98年度易字第829│98年度易字第8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22日│98年4月22日│98年4月22日│98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易字第826│98年度訴字第867││││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98年度易字第829│98年度易字第829│98年度易字第829│││││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98年6月24日│98年7月20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