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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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王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9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
9月3日起至121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自102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78,3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繳息明細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10月21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內林││0000-0000│水│306.00│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1││││││││││├─┼───┼────┼───┼───┼────────┼─┼──────┼───────┼───────────────┤│0│雲林縣│斗六市│ 梅南 ││0000-0000│建│95.48│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2││││││││││├─┼───┼────┼───┼───┼────────┼─┼──────┼───────┼───────────────┤│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48.12│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3││││││││││├─┼───┼────┼───┼───┼────────┼─┼──────┼───────┼───────────────┤│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323.32│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4││││││││││├─┼───┼────┼───┼───┼────────┼─┼──────┼───────┼───────────────┤│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65.21│全部│王春長所有││0│││││││││││5││││││││││├─┼───┼────┼───┼───┼────────┼─┼──────┼───────┼───────────────┤│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12.48│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6││││││││││├─┼───┼────┼───┼───┼────────┼─┼──────┼───────┼───────────────┤│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23.30│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7││││││││││├─┼───┼────┼───┼───┼────────┼─┼──────┼───────┼───────────────┤│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0000-0000│建│557.45│1387分之19│王春長應有部分19/1387││0│││││││││││8││││││││││└─┴───┴────┴───┴───┴────────┴─┴──────┴───────┴───────────────┘┌──────────────────────────────────────────────────────────────┐│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39-│斗六市○○段00│雲林縣斗六市埤│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6.10│153.│陽台14.94│全部│王春長所有││0│000│71-0000地號│頭路66巷18弄8│造│二層42.12│99│平台18.90││││1│││號││三層39.60│││││││││││四層39.60│││││││││││梯間6.5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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