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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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羽榛 (原名 鍾惠萍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羅睿恩 (原名 羅世男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羽榛(原名鍾惠萍)、羅睿恩(原名羅世男)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羽榛、羅睿恩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刑法第
214條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就上開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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