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世明 即世淳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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