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01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文智
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