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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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羅字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鄭麗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2229 號裁定(100.02.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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