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原   告  林本森
被   告  童素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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