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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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00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榮儀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蔡榮儀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5月23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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