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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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562號
債 權 人 方稚富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湯詠筑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債 務 人 陳婉寧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勞務報酬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