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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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請人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受安置兒童代號CT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代號CT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母代號CT00000000-A(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父代號CT00000000-B(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T00000000-0、CT00000000-0均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26日、10月1日、8日、9日接獲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CT00000000-0(下稱案主1)、代號CT00000000-0(下稱案主2,與案主1合稱案主2人),持續未就學,且無法有效聯繫照顧者,經聲請人社工員家訪評估,案家無穩定住居所,案主2人之母即代號CT00000000-A(下稱案母)現階段顯然未能提供案主2人穩定且安全之照顧與生活狀態,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3年10月16日17時30分啟動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迄今。案母自113年11月開始,實施每月親子會面計畫配合度佳,案母對於與案主2人維繫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態度主動積極,且於114年2月中至4月底有持續工作收入以維持生活,然自114年4月27日迄今,案母尚處於待業狀態,經濟收入不穩定,又甫搬遷至新租屋處,且案母前親密關係人持續有騷擾案母行徑,令案母心生恐懼致影響日常生活,又案母於114年7月18日因無正當理由持有及使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母因無正當事由未履行義務勞務,故犯竊盜案件緩刑之宣告遭撤銷,考量案主2人年齡尚幼,正處亟需穩定照顧環境之發展階段,又案家目前無其他親屬有能力提供案主2人適切照顧,為確保案主2人人身安全及案件後續處遇,案主2人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建請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18年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判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復以電話詢問案母對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因轉入語音信箱而無法得知其意見,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另案父則無聯繫方式。依匯總報告之記載,案母會面穩定,但因7月吸毒遭警方查獲,遂取消7月會面,案母因案主們由聲請人安置迄今仍無返家希望,自覺生活壓力大,吸毒是為緩解壓力,案母自覺其現狀無法將案主們帶回家。則本院審酌上開匯總報告之記載及案母之經濟及生活狀況均不穩定,且其前所犯之竊盜案件,亦經本院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此有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憑,是依案母目前之生活狀況,尚難提供案主2人妥適之保護與照顧。又案主2人分別為年幼之兒童,尚無完足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遍查卷內資料,案家亦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案主2人安全妥適之照護,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2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