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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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3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為票據法第120條第7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台北市○○區○○○段○○○號,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