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號之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九七○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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