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8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第三人 譚錫強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8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詎第三人譚錫強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相對人乙○○已於95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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