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曾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曾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曾鑫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同年間因竊盜、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8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5罪,嗣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4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㈤
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上開㈤所示2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8月、1年經與受刑人另案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10月21日接續執行後(先執行殘刑,再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8月、1年),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6日後,終結日為107年9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0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