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明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明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明勇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袁明勇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等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