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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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萬詳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萬詳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萬詳工程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變更為 廖永煌 律師。
聲請程序費用由萬詳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清算之委任關係並未發生,經徵詢廖永煌律師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聲請法院變更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定有明文。但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即聲請人,因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清算之委任關係並未發生,復提出廖永煌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為據,聲請本院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本院參酌廖永煌律師為專業法律人士,且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則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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