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佩珊 即 林愛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當日應
攜帶本件信用卡申請書正本到庭供驗。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昰澧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