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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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吳佩玲
被   告  周昌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31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下午2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4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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