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天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2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名下雖有汽車二台,惟車齡均已超過20年,已無變賣實益,不予變價,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解約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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