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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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95年至今是否均處於失業狀態?期間是否曾從事工作(如有,應詳細表明任職公司名稱、待遇及工作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陳報現有財產現金24萬元目前何在,以及確有該財產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清算聲請前2年內(即95年4月11日至97年4月10日止)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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