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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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東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4號、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與死者關係,及被告否認犯行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美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