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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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9月30日│25,000元│AR0000000│││││東分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