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偉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王建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王建倉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由 黃鳳珠 本人親自簽名願意擔任王建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之「同意書」(備註:本件相對人為王建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同意書似有誤撰)。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王建倉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
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王建倉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㈢王建倉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王建倉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王建倉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建議之監護人即聲請人王偉毅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如何?㈦王建倉與建議之監護人即聲請人王偉毅互動情形如何?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