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黃保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邱子豪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112年4月20日6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