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唯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 陳囿諭陳囿霖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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