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更三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上訴人 王耀星 律師即 劉運榮 遺產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
劉武鋒 (即 劉東陽 之承受訴訟人)0000000000000000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張右人 律師被上訴人 劉運獅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並經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留儷綾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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