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37號原告 陳志強 被告 雷士霆 被告 楊庭豪 上列被告雷士霆因詐欺等案件(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經原告對被告雷士霆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告楊庭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黃靖崴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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