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許淑萍0000000000000000被告 林少澤 (原名 林旻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1、502、503、504、511、51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