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曾瑀珊 被告 朱家銘
王麗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朱家銘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黃靖崴
法官林靖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