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34號上訴人 廖淯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上訴人 吳之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4日上午10時10宣判,因當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經臺中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撥諸首揭規定,應予展延至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1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