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王志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賴文榮張志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4萬916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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