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之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
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