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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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陳○○法定代理人張○○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被告 劉舜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禹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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