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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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亮宇真亮 法律事務所兼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韋樵 間勞動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首揭規定,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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