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宗賢業於民國110年2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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