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謝蘇月霞謝金龍 之繼承人聲請人 謝坤廷 即謝金龍之繼承人聲請人 謝宗廷 即謝金龍之繼承人聲請人 謝侑眞 即謝金龍之繼承人聲請人 謝明純 即謝金龍之繼承人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5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2││├──┼───────────────┼──────────────┼────┼───┼────┼───┤│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58││├──┼───────────────┼──────────────┼────┼───┼────┼───┤│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52││├──┼───────────────┼──────────────┼────┼───┼────┼───┤│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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