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09號聲請人 陳嘉慶 相對人 洪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素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素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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