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勤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麗娟~F0~T28┌───────────────────────────────────────────────┐│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勤翔營造有限公司│台南中小企業銀行桃│36,225元│CU0000000│94年11月10日│││乙○○│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