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20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鑑餘淨重計零點肆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法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鑑餘淨重計○.四二二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三包,鑑餘淨重計○.四二二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偵查卷第三五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