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陳麗香 被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