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德
陳慶泉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60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0、14、16號)後,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秋宜
書記官林汶潔通譯何夢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洪正德犯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慶泉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正德基於意圖營利,以電子通訊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2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 賴清德 、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 侯友宜 之選舉結果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之犯意,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聯絡,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HongZhengTe」,於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散布選舉賭盤之投注訊息及提供賴清德、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之賠率為下注標的,藉此公開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以其112年12月3日本屆總統選舉參選人賴清德、侯友宜賠率為例,賴清德讓侯友宜140萬票,賠率均為1:1.95【即每下注賴清德、侯友宜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可贏回1萬9,500元】,並基於以電子通訊以113年第16任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侯友宜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同日,與陳慶泉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為:「總統選舉開盤了嗎、總統選舉開什麼盤、幫我下、現在不是可以下、晚上下班匯給你…」、「綠豆湯2碗、藍芽耳機1個、000000000、我錢給別人了,你晚上要匯給我」等語,陳慶泉分別下注2萬元簽賭賴清德贏及簽賭侯友宜贏1萬元,並各於同日2時38分許,翌(4)日1時55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1萬元至洪正德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為賭金,洪正德即藉此經營選舉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候選人之損害。嗣於112年12月7日6時35分許起至同日7時25分許止,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號洪正德位於住處,當場扣得洪正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4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洪正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110年3月3日,經本院以109年度竹交簡字第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同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後,認被告前案僅作為素行參考,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更深切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切莫重蹈覆轍,不再犯罪,以茲警惕。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林汶潔
法官林秋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