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永 金欣 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葉金枝 代理人 賴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得貿興業股│臺灣銀行嘉│103年6月30日│8,996元│AH0000000│受款人:永│││份有限公司│北分行││││金欣表面處││││││││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