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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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林劉謙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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