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被告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致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93萬4,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