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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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小小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乃文 被告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