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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